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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到哪个程度构成犯罪 张某等四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添加时间:2021年1月7日 来源: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   http://www.zzxszyzls.com/

  宋,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走私到哪个程度构成犯罪

  走私行为和构成走私罪的行为有什么不同走私到哪个程度构成犯罪走私和走私罪的行为特征是一样的,但是两者的处罚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走私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受《海关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罚,而走私罪属于刑事处罚,受《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罚,下面由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




  实践中,判断是走私行为还是走私犯罪,其主要的依据是情节是否严重,若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情形,则触犯刑法,构成走私罪。


  走私犯罪


  那么怎么区分情节是否严重呢其主要数额规定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但是除了上述的法定数额之外,我国刑法第153条还规定,以下情形,也可以追究该行为的刑事: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行为


  《海关法》对走私行为的法律规定:


  根据《海关法》第6条其中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张某等四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张某等四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中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某,女,28岁,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大学文化,天津开发区天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育贤里4号504。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敬,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36岁,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大专文化,北京市伟翰达技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1号院1号楼207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光,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华,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30岁,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费县,研究生文化,无业,住北京科技大学青年公寓617室。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鹏、王楚青,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29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新乡市。大学文化,中国远望总公司进出口八部业务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号楼2门401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直、张青松,北京市普大律师网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第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林某某、赵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军、代理检察员成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杨光、许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敬;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彭鹏、王楚青;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马直、张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8月,伙同被告人张某、林某某、赵某某在以中国远望总公司名义,代理海南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口滑雪垫等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由王某、林某某负责与海南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接送货物、支付现金;由赵某某负责填写立项报告、开具信用证、支付外汇、并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所支付的外汇而购买假报关单;由张某涂改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东港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共计人民币254.28万余元。



  2.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6月,伙同被告人张某、赵某某在以中国远望总公司名义,代理北京碧海钓具公司进口鱼饵料的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由王某负责签订购货合同;由赵某某负责填写立项报告、开具信用证、支付外汇;由张某伪造发票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保税区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共计人民币7.25万余元。



  3.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9月,伙同被告人张某在以北京京惠达新技术公司名义,代理北京碧海钓具公司进口鱼饵料的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伪造购货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保税区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人民币6.81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被查获归案后,协助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林某某、赵某某抓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四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辩解称:他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对张某的活动不明知;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某只是处于居间人的位置,没有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从未指使任何人伪造合同、发票偷逃关税,王某之所以找张某报关,是因为张某称其能在合法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报关,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某否认其涂改发票,伪造单证报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虽曾供述过其有涂改、伪造报关单据的行为,但其当庭予以否认,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张某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否认其参与了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某某虽然协助签订内、外贸合同,但应认定为从犯,要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亦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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