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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相关程序时限浅析 三资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8日 来源: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   http://www.zzxszyzls.com/

 宋,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相关程序时限浅析

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程序;时限 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公安、检察和法院三个部门,在程序上比较复杂。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案件要经过哪些程序,多长时间判决常常不能明了。本文从刑事案件相关程序的时限上着眼,对上述问题做一个初步




 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程序;时限   


  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公安、检察和法院三个部门,在程序上比较复杂。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案件要经过哪些程序,多长时间判决常常不能明了。本文从刑事案件相关程序的时限上着眼,对上述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梳理。


  一、公安机关立案程序


  部分案件会经过盘问和继续盘问的程序,主要是巡警在巡查中碰到一些可疑人员,如小偷小摸之类,另外是对于已立案案件中证据尚不充分的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的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一般的案件经过受害人或群众报案后立案。对于立案,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为了追求破案率,对部分普通案件,如盗窃、抢夺等后果不是很严重的,存在不破不立的情况,也就是说报案虽然受理了,但是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并不立案。当然,现在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加强了监督,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应予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的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必须听取控告人的当面陈述。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控告人复核请求后,应填写《控告复核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复核完毕,将复核意见答复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二、拘留、决定逮捕的程序


  拘留的时限,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一般为3日,最多为37日。但是现实情况中,普遍为37日,除非案件确实太简单。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决定的时限为7日。


  三、公安机关侦查的期限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一般自逮捕之日起为2月,但在特定情况下,经上级和省级检察院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到7个月,这些情形由于手续比较复杂,一般的案件很少进行延长。大多数案件自逮捕后2个月内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即使公安机关确实还需要继续侦查的,也通常采取先移送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延长侦查时限。当然这会占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对检察院来说,宁愿公安机关在正式移送案卷前将证据查实一些,否则,若在移送之后发现案件需要补充证据再让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会更加费时费力还不一定有预期的效果。


  当然,对于侦查未果或者虽然确定了嫌疑人但未抓捕归案或者未对嫌疑人实施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侦查时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有时,听到受害人说,嫌疑人由于跟公安有关系,所以公安立案后迟迟不予侦查,这种时候应该怎么办笔者认为,这可分三种情形:一是受害人的认识跟公安的正常办案程序有偏差,一些案件不一定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公安可能已经进入正常侦查阶段,只是还没结案;二是确实存在案件积压的情况,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证据收集上的困难,需要司法鉴定等等,也可能是办案人员办事拖沓,但与腐败无关;三是如受害方所想的,办案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的情况。如果是前两种情况,当事人只能等待或者催促办案人员;如果是最后一种情况,又有比较确凿的证据,可以控告办案人员。


  四、审查起诉的时限


  根据刑诉法,一般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再延长半个月,也就是总共1个半月。但是如果案件需补充侦查的,可以两次 退回公安机关,每次1个月,再加上每次退回后的审查时间,这样共有5个半月的时间。这5个半月的时间,基本上检察院可以灵活掌握,既可能是真的案情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导致,也有可能因检察员个人的工作安排而发生变化。


  五、一审审判程序的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此外,根据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三资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三资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所谓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统称。它是股份制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三资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所谓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统称。它是股份制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所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与我国的经济组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筹集资金、技术和设备,报经我国政府批准,并在我国开办的具有申国法人资格的实体。所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依法用书面合同规定合作条件,并经国家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负有限的经济组织。因此,就中方合资者而言,有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经济组织的可能。所以,根据本法第27l条和本条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存在着贪污犯罪的可能。所谓外资企业,又称外国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的私人企业。因此,在该企业中,不存在贪污犯罪问题。总之,认定三资企业中的贪污罪问题,仅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犯罪问题。


  正确认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除把握贪污罪构成要件特征之外,还应注意以下方面:首先,要认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是否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从目前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看,既有外方与我国国有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的,也有外方与我国非国有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的。其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董事会成员。他们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另一类是董事会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据刑法第271条和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如果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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