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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申请强制执行有效吗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重要作用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来源: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   http://www.zzxszyzls.com/

 宋,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约定申请强制执行有效吗

合同约定申请强制执行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合同约定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经公证处公证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什么手续

1、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流程主要是包括需要准备好强制执行的申请书还要缴纳强制执行的费用,这个也是立案的费用,然后还需要提交当时的判决文书还有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等等,然后法院,就会进行立案和受理。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合同约定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经公证处公证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完成阶段。它在行政处罚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否则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真正实现,因此执行在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非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下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体现了这一规则。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很简单,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在涉及与司法工作机制相衔接时,《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出现了矛盾。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增加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不提起诉讼。法定起诉期间是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也就是说,在法院的工作制度中,并不承认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但又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制度下,人民法院即使不能直接否认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所享有的权力,但对于是否受理行政机关申请,还是会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毕竟强制执行主要涉及司法工作程序,《行政诉讼法》明显是司法程序的主要法律,《行政处罚法》则主要是针对行政程序的法律。因此,在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仍然体现上述要求,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不在该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属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012年1月《行政强制法》实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纳入该法调整范畴。该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提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致,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期限短于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而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又短于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因此,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应当统一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提出。

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是先规定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的执行,后又规定了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应当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始于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即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理由是:

从行为性质上说,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主要有三方面含义:一是行政行为本身已经具备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要件。二是具备对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决定意义的要件。三是生效行政行为应当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穷尽了行政程序,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只有这些要件同时具备,方可以成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穷尽行政程序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救济的程序业已完结等,并不是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时就已经生效。

从法学理论上说,执行根据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二是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是执行根据有能够执行的给付内容;四是执行根据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且接受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五是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执行根据所确定的义务;六是有权利人的申请或者法院内部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包括自身所作的判决、裁定等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书都应当具备这六个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例外。

从立法本意上说,人民法院只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均是不停止执行,而并非不停止强制执行。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只推定其合法有效,仅具有执行力,相对人可以自己履行,但不必然具有强制执行力。相对人不服而申请复议或起诉,本身就是对该行政行为效力的质疑。《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为强制执行,表明人民法院执行的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因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只遵循自身的司法程序。

从实际操作上说,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才能成为法院的执行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复议和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自动履行。但由于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致使行政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此时开始立案执行,法院便处于既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给付内容进行强制执行,又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境地。一旦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势必引起执行回转,至少会引起执行内容的变更,甚至可能会造成因已执行而将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的劣果。这样,势必导致审判和执行资源的浪费,对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也有不良影响。所以《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逃避执行,例如隐藏、转移、买卖、毁损标的物、财产等行为,有可能导致今后行政处罚难以执行的情况,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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