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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因素有哪些?辩证法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来源: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   http://www.zzxszyzls.com/

  宋,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职务犯罪的因素有哪些?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有以下几种形式: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面前,放松学习和道德修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严重扭曲。消极腐朽思想恶性膨胀。是导致他们走上严重违纪违法道路的根本原因。由于不注重平时的学习,他们有的曲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屡屡做出违反政策的事情,有的视党纪国法而不见,滥用职权、专横跋扈不能正确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利。


  、目无党纪国法、肆意践踏民主集中制,凌驾于组织之上,不接受监督制约,是导致他们走向腐败的重要原因。一些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个人权利欲恶性膨胀,严重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骄横跋扈,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要导致腐败。


  、对党政干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认识不足、治理不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是产生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的温床。职务犯罪与长期以来领导干部中存在不正之风有着密切联系。不正之风催生了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而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又使得各种不正之风愈演愈烈,使更多的干部身陷其中,不能自拨。


  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一把手;搞腐败,带来的危害性更大,对;一把手;监督不到位,对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利监督机制不健全,同级机关难以监督,上级监督机构又无法监督。


  干部人事制度缺乏公开、民主、竞争机制,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提供了机会,同时又成为派生其他腐败的源头,很多严重的职务犯罪违法案件,在许多方面都涉及到干部人事制度方面的问题。比如,一些案件之所以成为典型的群体性腐败案件,与一些以人划线、搞;小圈子;有关,一些职务犯罪分子的买官卖官行为,已经超出了政治范畴,成为了经济性的交易行为。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过程中,政府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为一些领导干部通过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提供了土壤和条件,由于部分地区转变政府职能等许多改革措施还没有到位,少数人通过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提供了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二是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不规范,存在随意减免税费的弊端,三是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行政权利不当介入,产生腐败问题;四是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资金监管不力;五是一些单位存在;小金库;已经成为腐败现象滋生的重要经济源头。



辩证法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摘 要:侦查工作中既要穷尽一切可能性,又要及时排除不可能性,在排除了种种可能性后,就只剩下了一种可能性。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定要做到胸中有数,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在将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一一堵死后,剩下的道路只有一条了。仓



摘  要: 侦查工作中既要穷尽一切可能性,又要及时排除不可能性,在排除了种种可能性后,就只剩下了一种可能性。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定要做到胸中有数,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在将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一一堵死后,剩下的道路只有一条了。仓促上阵,对事情发展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就会被动,给犯罪嫌疑人狡猾抵赖的可乘之机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不断向复杂性、专业性、隐蔽性、智能性发展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度不断加大,这要求侦查人员要及时转变侦查观念,开拓侦查思路,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的哲学方法论体系。它包括两个总特征,即联系和发展的特征,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此外,它还包括一系列范畴,如原因和结果,现象和本质,形式和内容,偶然与必然,可能性与现实性等。唯物辩证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对于侦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中,笔者试图把辩证法与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相结合,以期从方法论的高度上理解和把握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一、准确把握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处理好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两对重要矛盾。 对立统一规律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它要求人们既要看到事物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相互冲突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一面,在对立统一中去认识和把握事物。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我们首先要利用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去认识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全局的一些问题,如打击犯罪与服务建设,侦查破案与严格执法,提高办案效率与深挖犯罪的关系等等,以便更好地从宏观上把握侦查工作思路。当前要高度重视以下两对矛盾关系: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 职务犯罪侦查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对职务犯罪案件实施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组织实施侦查措施和手段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这是职务犯罪侦查是一项专门工作的基本内涵。依靠群众是我国侦查工作的首要方针。这要求我们首先要克服侦查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的倾向。其次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实践中相信群众,自觉向群众学习,热情支持人民群众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不断探索有效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再次,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和案件终结后的反馈机制。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既要突出专门机关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又要依靠群众。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把握好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辩证关系,要着重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证人问题。在职务犯罪中,大量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当前存在大量证人拒证或者作伪证的情况,严重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进行。这些大量的证人不愿作证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如有漠不关心型、利害关系型、抵触型和恻隐型等。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就应当束手无策。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上要完善证人制度外,更重要还要靠侦查人员不断探索有效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实践探索中比较成功的方法有唤醒正义法,消除顾虑法,旁敲侧击法,破灭幻想法,以诚感化法等③。 2、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问题。当前,有两种不正确的做法。一是过分强调专门机关的工作,将纪检监察抛一边。纪检监察部门在我国反腐败工作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深入到各个单位和部门,是侦查机关获取犯罪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相信纪检监察干部并积极调动他们配合我们的工作。二是过分依赖纪检监察部门,搞“联合办案”。职务犯罪侦查中,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也不能代替专门工作,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专门工作要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联合办案”中互通信息,不利于保护举报人和保守侦查工作秘密。在立案后要求纪检部门将犯罪嫌疑人“双规”以争取充足的侦查期限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规避,不但会造成侵犯人权,也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出了问题也不清。在侦查实践中,在处理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上我们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依靠不依赖,配合不联合,手段不交叉,人员不互用。







摘 要:侦查工作中既要穷尽一切可能性,又要及时排除不可能性,在排除了种种可能性后,就只剩下了一种可能性。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定要做到胸中有数,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在将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一一堵死后,剩下的道路只有一条了。仓


大要案与小案的关系 -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矛盾中都存在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解决事物的矛盾时要着重解决事物的主要矛盾。辩证法既反对平均使用力量的均衡论,也反对单打一的一点论。 重点论告诉我们,主要矛盾影响全局,必须集中力量解决。职务犯罪案件中,大要案影响大,危害严重,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办理大要案。据统计,1993年至1999年,北京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职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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