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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量刑标准 张某等四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5日 来源: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   http://www.zzxszyzls.com/

  宋,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走私普通货物罪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第153条的相关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罚标准根据数额、情节的不同,处罚标准也不一样。其中,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标准。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罚标准


  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张某等四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张某等四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中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某,女,28岁,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大学文化,天津开发区天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育贤里4号504。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敬,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36岁,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大专文化,北京市伟翰达技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1号院1号楼207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光,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华,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30岁,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费县,研究生文化,无业,住北京科技大学青年公寓617室。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鹏、王楚青,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29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新乡市。大学文化,中国远望总公司进出口八部业务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号楼2门401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直、张青松,北京市普大律师网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第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林某某、赵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军、代理检察员成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杨光、许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敬;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彭鹏、王楚青;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马直、张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8月,伙同被告人张某、林某某、赵某某在以中国远望总公司名义,代理海南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口滑雪垫等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由王某、林某某负责与海南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接送货物、支付现金;由赵某某负责填写立项报告、开具信用证、支付外汇、并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所支付的外汇而购买假报关单;由张某涂改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东港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共计人民币254.28万余元。



  2.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6月,伙同被告人张某、赵某某在以中国远望总公司名义,代理北京碧海钓具公司进口鱼饵料的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由王某负责签订购货合同;由赵某某负责填写立项报告、开具信用证、支付外汇;由张某伪造发票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保税区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共计人民币7.25万余元。



  3.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9月,伙同被告人张某在以北京京惠达新技术公司名义,代理北京碧海钓具公司进口鱼饵料的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伪造购货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保税区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人民币6.81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被查获归案后,协助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林某某、赵某某抓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四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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