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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申请取保候审条件有几种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刑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当事人的情况不是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不符合取保的条件,但最好请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二、取保候审注意什么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流窜作案的;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一人犯有数罪的;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被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保释是外国概念,发源于英国,在我国称之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判刑意味着人民法院已经对刑事案件做出判决,对该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是诉讼的结束,因此判刑后是不存在取保候审的。
关于取保候审,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对没有被逮捕的嫌疑人,为了防止其逃避或者妨碍侦查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和逃避法院的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者是提供担保人,并且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随传随到,不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羁押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当然,适用取保候审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并不是任何犯罪嫌疑人都能适用取保候审。
首先,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是依据法律规定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是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第二个方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态度、犯罪动机等方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三、犯罪嫌疑人属于应当采取逮捕措施的,但是犯罪嫌疑人有很严重的疾病,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孕妇、正在哺乳的妇女等情形的,又不适宜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问、侦查后,侦查机关认为应当实施逮捕的,但又没有足够的证据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五,对于那些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在法律规定的侦查到案件审结期限之内不能审结案件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危害社会的,那么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最后,针对那些可以出境的犯罪嫌疑人,如有有效的出境证件的,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