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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转口贸易未如实报关,能否构成走s普通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认定

添加时间:2021年6月26日 来源: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   http://www.zzxszyzls.com/

  宋,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代理转口贸易未如实报关,能否构成走s普通货物罪?

  被告单位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被告人宋某某,男,42岁,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进出口部经理。


  一、案情


  中油某某物资装备总公司向美国劳雷工业公司订购了8套价值共42.7万美元的;气动管线夹;,用于该公司在苏丹援建石油某某工程建设项目。后某某公司委托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由美国经中国再运至苏丹的转口手续,并于1998年2月6日与该公司第九经营部经理宋某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同日,宋某某代表中海贸公司与劳雷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约定:劳雷公司货运时间为1998年3月23日前;中海贸公司在交付日30日前开具信用证。由于中海贸公司帐户因经济纠纷已被查封冻结,某某公司即于同年2月23日将货款人民币3550 000元汇入由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海明洋科贸中心帐户内3日后,该款转至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国际结算部,用于开具信用证。后因劳雷公司推迟至4月上旬交货,宋某某遂于3月19日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将信用证交货时间由3月23日变更为4月5日。期间,宋某某在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低报货物价值,办理了价值6.4万美元的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手续,后又伪造了货物价值为6.4万美元的供货合同及发票,并委托华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报关手续和负责在北京提货及运至天津新港再转口到苏丹的事宜。在办理报关过程中,宋某某使用海明洋公司的资金,按6.4万美元的货物价值缴纳了进口关税、代扣增值税共计人民币240 000余元。


  1998年4月3日,北京海关查验货物发现货值不符,将货物扣留。同年6月8日,北京海关对此批货物放行,运至苏丹。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为某某公司代理转口业务过程中,虽然擅自采用低报货物价值的违法手段,但公诉机关不能证明中海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参与预谋,指使或允许宋某某使用违法手段为单位谋取利益;认定该公司具有走s普通货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对该公司犯走s普通货物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宋某某不如实报关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据海关法等有关规定,货物转口对国家不产生税赋,且宋某某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不产生退税,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宋某某不如实报关的违法行为可获取非法利益,故指控宋某某具有走s犯罪的主观故意并造成偷逃税款770 000余元的危害结果均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单位中海贸公司和被告人宋某某无罪。




  宣判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中海贸公司及宋某某在代理进口货物时,采取虚jia手段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构成走s普通货物罪,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中海贸公司及宋某某所作的无罪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三、意见


  走s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刑法在吸收《关于惩治走s罪的补充规定》第4条的内容后增设的新罪名,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jia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如下:


  1.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的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普通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的制度。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是指偷逃应缴的进口税额或出口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即偷逃应缴税额如果在5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


  3.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由单位直接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4.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走s的故意,只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则不属于走s行为,应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理。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虽然实践中行为人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润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但修订后的刑法无此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在为他人代理转口业务过程中,低报货物价值不如实报关的行为构成走s,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0条的规定:;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在主观认识上对此存在错误,继而采取不法手段少交税款,实际上货物转口不需交纳税费,对国家也不产生税赋,也未给国家税赋造成损失,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走s普通货物罪犯罪构成中;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要求,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应受行政处罚,但不构成走s普通货物罪。对于其按一般贸易货物进口时交纳的税费,出口时亦无任何退税的规定。对此,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北京海关有关的证明材料亦有证实。




  中海贸公司也不构成单位犯罪。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单位走s普通货物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单位,表现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领导参与走s活动,主观上是出于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谋取利益。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宋某某实施的低报货物价值,不如实报关的行为系中海贸公司的单位意志或主要负责人的决定,因此,认定中海贸公司构成走s普通货物罪证据不足。


  综上,一审法院定性准确,二审法院裁定正确。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认定

  核心内容:在我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秩序,触犯了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受到严惩。那么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刑法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走私货物、物品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未补缴应缴税额;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本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走私罪的种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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